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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房屋有什么样的程序

2021-11-1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3)房屋评估。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初步评估结果;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四)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5)强制拆除。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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