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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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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处罚期届满十五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恢复执业;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六)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七)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八)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九)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十二)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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