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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的证件需要: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个体...
1、本人的身份证跟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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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共两个证明。3、经营饮食、烟草需要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4、如果想在银行开户,需要开户许可证5、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饮食等)的个人营业许可证,首先用身份证到管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饮食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资料一起到管辖区的工商所取得许可证。
办理个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 (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 (五)个体工商业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证件材料。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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