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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有哪些?

2024-12-2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等法律规定,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的一个适当期限,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签订合同。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其投标文件将失去效力。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其投标将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果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活动,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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