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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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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招标文件中工期时间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属于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只要投标人来得及修改投标文件即可。 3、招标文件关键性的修改不需要开标时间延期15天,而是修改发出的时间应当在开标时间(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5天。
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看招标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如下: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拒绝。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内容、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主要部分没有被签署或加盖有效印章、签字人未被投标人授权等;3)投标人和/或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4)投标人的投标函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有效期不足;7)存在重大偏离不被招标人所接受;8)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等;9)投标人技术方案不能实质响应招标人要求;例如:(i)投标人技术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ii)投标人技术方案中的一般参数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iii)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iv)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v)投标人技术方案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响应的其它情况。仅供参考。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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