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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但是,由...
公司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启动重组程序。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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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后不算破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可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批房地产企业消亡与重组现象的发生。首先,国家货币政策的风吹草动都会波及房地产企业自身资金链的安全。 1、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此外,关于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地产企业所应具有的融资能力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 2、除了利用政府、银行进行融资,在每个循环后要有增值,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外,消费者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其所分期预先支付的购房款也是重要的融资来源。 就此意义而言,影响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安全的主要因素就至少包含了以上提到的国家货币政策和房地产销售额,对于资金实力不慎雄厚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更是如此,其对应的企业经营账目一般表现就是应收账款与存货。 此外,关于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要从购房人权益保障视角来看,伴随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加紧实施,大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相继陷入困境。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资金是注入企业的“血液”,是其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关键。资金链,作为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意义重大。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不会打折,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1、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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