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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较难认定。从现有的证据上看,可能只有手机短信和付款凭证,并且,手机短信因为易修改伪造,作为唯一证据,也难以认定事实,并且...
估计无法联系你的老公,法院不会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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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短信通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相当普遍。例如,证明对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对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有代表性的判决。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闪存封闭的特点,短信内容不易受到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另外,手机短信是相关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内容,有名字,通过短信内容找到手机号码,具有相关性;二是两个号码的收发是指定的,具有对应性。就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而言,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片,办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1) 保护手机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2) 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摘下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必须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被法院采纳。(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与时间无关系。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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