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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拘留者需要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留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留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刑事拘留期间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 关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年限一般是到孩子的成年,也就是18岁,但是也有灵位的情况。离婚大学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给付这个问题就需要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孩子在大学期间是否已满18岁,以及是否是法律规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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