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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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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其债务由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4、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如经营无任何好转可能,则可适用破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如公司尚有剩余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按照债权数额,按比例清偿。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于债权人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的,已足额认缴入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终结执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注销,但长期不经营,事实上已歇业的公司,以及因长期不经营,且不履行法定年捡义务,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资不抵债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也应责令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理出的公司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公司清算完毕后,由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法院对涉及公司的债务终结执行,而不得将已足额认缴股份的股东追加为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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