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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遗嘱分为口头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口头遗嘱除非是事出紧急、书面形式来不及的情况下,立遗嘱者可在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方可采用,且紧急事件一消失,就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当然排除立遗嘱人已死亡的情况。书面遗嘱中的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所立的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基本不用其他证人和证据加以证明。另外一种遗嘱,虽然是书面形式,但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这种遗嘱同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同时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则该类遗嘱在效力上无法与公证遗嘱对抗,一定是公证遗嘱有效,而该非公证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效力: 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即危急情况下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2、公证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证的遗嘱在下列情况下也可能失效:1。遗嘱侵犯国家、公或第三人的利益;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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