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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一、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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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的,根据情节重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额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逃跑应纳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处罚。走私普通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2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逃避应纳税金额大、逃避应纳税金额大、逃避应纳税金额特别大。
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2、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货物偷逃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走私货物,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走私货物,货物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偷逃应纳税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偷逃应纳税额较大; 逃避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视为逃避应纳税额巨大; 逃避应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视为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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