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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

2021-11-22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侵犯了股东、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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