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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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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以货币形式给予社会救助的,除特殊情形需要现金发放外,应当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每月发放一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除外。信息公示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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