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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再生孩子,但男方初婚不育,可以申请再生孩子。《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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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况。符合该条例即可再生育。【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这里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已超过十八周岁的,比照《条例》第十八条“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历次婚姻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均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也不适用“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包括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在生育审批时,视同未生育过子女。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根据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你所说的情况,经计生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再生一个。
如果女方从未生育过,是可以的。按照《计划生育条列》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如果你没生育过,就符合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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