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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勒索了,立即110报警,法律是保护受害人的最好武器。通过报警,可以制止犯罪,保护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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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因为: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被索贿型行贿罪的特殊性在于行贿人开始并无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故意,但在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后,其的确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此种情况下,判断其是否构成行贿罪,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在索贿型行贿罪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谋取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谋取到正当利益 第二种情况,有谋取正当利益的故意,但未谋取到正当利益 第三种情况,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但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第四种情况,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一、二种情况中,行贿人的主观目的为谋取正当利益的,无论该正当利益有没有谋取到,均不构成行贿罪。第三、四种情况要注意索贿型行贿与主动行贿的区别,若是主动行贿,则有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均构成行贿罪;但若是索贿型行贿,只有被索贿的行贿人的确获得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行为,不存在过失或疏忽。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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