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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应当清晰明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答辩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的基本信息;(二)明确的答辩请求;(三)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时间以及送达情况;(四)主体资格以及依据;(五)执法程序以及依据;(六)认定的事实以及证据;(七)适用依据的名称以及条款;(八)其他有关的问题或者事实。
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内容、证明目的,并列明案号、举证人和举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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