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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二审的审核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1-12-04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得结算。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结算缴纳。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不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进行税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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