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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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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诈骗犯罪。为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保证信贷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根据该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以骗取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内容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的等等。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即构成诈骗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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