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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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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薪(元/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1-4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一次领取护理费10年; 4、伙食补助费每天35元(由东莞社保基金支付)。
护理费应当分为住院期间的护理、出院后的护理和定残后的护理。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21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再根据损失填补的原则,只要受害人因伤需要由他人护理,均需赔偿护理费。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应受到赔偿已毋庸置疑,但许多人在主张赔偿时往往忽略了出院后的护理和定残后的护理,而有时这部分的费用还挻大,如果没得到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要提醒一下的是,受害人最好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出院后或定残后需要护理,否则,比如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只赔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另外,关于护理费标准的计算,同样根据上述条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的损失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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