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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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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构成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追究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入境物品表》的规定,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各种军用武器的枪、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狩猎用的散弹枪和子弹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避免海关监督、检查、武器、弹药通过国家(边境)国境。有些人绕过检查站,在没有海关和侧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出国的检查站,有些人通过了检查站,但是通过隐藏、伪装、伪装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些人通过隐藏、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政检查和海关检查,非法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除此之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分子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书、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条件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知道是武器,弹药还是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境。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者不知道自己携带的东西,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就不能用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用他的罪行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是有没有这个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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