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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提交多少次

2021-10-20
原则上只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1、异议只能由案件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2、管辖异议必须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因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即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即得按此到该法院参加诉讼。由此可见,被告人提出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即在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但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能变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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