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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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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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