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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社会集资等方式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规划区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花草修建除外(不含古树名木)。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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