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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条未毁用原借条诉讼对吗?

2022-10-06
如果纯理论探讨,很容易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以更换后的借条为准。问题是:对方主张以原借条为准;本方主张以更换后的借条为准。那关键就在于:本方应当举证,存在一份更换后的借条,原借条已经作废。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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