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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就是参加自学考试,按照所规定的大纲要求进行自学的学历提升的一种方式,然后参加(国家教育部自考委)进行的命题统考,且为保证客观公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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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怎样才算自首: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1)假释,只有再犯才能切实肯定地证明我们对犯人所适用刑罚的目的没有达到,而再犯之虞并不足以使我们肯定地证明我们的刑罚目的没有达到,不足以构成我们再次发动刑罚的理由。 (2)假释考验期并不仅是一个消极的对犯人的监督管束期,而且还是一个积极的给犯人以帮助的救助期。行刑实践业已证明,受刑人出狱之初是其最危险的时期。监狱与社会之间的巨大反差,往往使出狱者的心理甚至生理一时难以适应,因此,犯人的行为反常是必然的,对其的监督管束,爱护帮助就成为必然。只要假释犯不犯新罪,其他反常行为只要在监督,帮助下能得矫正,也就是说,假释犯在考验期内的反常行为,再犯之虞正是我们对犯人监督,帮助的缘由,如果犯人假释出狱后都能正常适应社会生活,我们也就没必要设置假释考验期了。对假释犯,我们无法对其提出更高要求,这是违背行刑规律的,是对假释犯的苛求。考验期中,假释犯实施了反常行为,有犯罪之虞时,他们极需的是监督和帮助,而非重回监狱。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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