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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审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联合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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