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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有三个标准: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的管辖权。...
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猜测;证据证明,并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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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备案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举报和自首,然后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推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这里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2、报告、控告和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条第一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报、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每个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致。以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准。《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法律规定: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罪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报、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接受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事实不同,甚至是错告,也要与诬告严格区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透露姓名和举报、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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