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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已经废止,现行有效法规是国务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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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北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是:按工伤保险条例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水,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水;(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准则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5%。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产假: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15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公司为你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你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时候不再支付工资,有些地方政策规定,生育津贴和个人工资按就高不就低发放其中一项。具体的规定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生育保险章节即可。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安排劳动量的规定是: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火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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