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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业的,应当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行为禁止)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行为禁止)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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