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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行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

2021-10-19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实务中以继承顺序为原则,即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此类推。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3、死亡赔偿金分割与遗产分配不同。分割这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 4、其馀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疏远,与死者一起生活的紧密度和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而不是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应尊重其意义表示。 但是,感情联系是抽象的概念,很难量化。因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一般参照《民法典(继承篇)》第1130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合理这个标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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