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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二审手续主体和条件有两个:1、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上级人民法院的上诉。2、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实有错误,向...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第一,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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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不可以上诉了。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一)不同性质的法院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事实真实情况和相应证据材料的审查,二审程序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宪法性的审查是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二)审判程序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原告为了行使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法院判决有异议。(三)一审原被告地位固定,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充当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4)判决效力不同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单的程序,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6)不同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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