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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名称能否受著作权保护

2022-08-12
看其是否具备单独成为一部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其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所涉及的是文学作品,它是指用文字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创作成果。由此可见,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完整的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二是具有独创性。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五朵金花”一词并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首先,“五朵”和“金花”,其文字上不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其次,在云南,众所周知,“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古已有之,并非剧本作者独创。因此,“五朵金花”一词只有与作品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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