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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根据职权作出决定,不需要受害人签字。《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
1、只要有相关人员签字即可。 2、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签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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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据职权作出决定,不需要受害人签字。《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案件所在阶段,等待审查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决定,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4)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只要有相关人员签字即可。 2、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签字。 3、公安机关责令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的领导签字。 4、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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