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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时间的期限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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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完全采用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说明。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时间足额完成出资。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时间。
必须要求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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