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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说身体不舒服, 我可以认定为全责吗

2022-01-23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而电动车一方根据你的描述,没有明显的过错,此时,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很可能认定机动车全责,电动车无责。 3、如果过两天,对方说身体不舒服,那么需要检查患病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如果没有关系,那么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对方自己承担。 4、关于开门的人和司机的责任划分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分析开门的人与司机的各自的过错。本案中,开门的人没有注意观察过往电动车,负有过错,而司机也没有尽到提醒开门人注意观察的义务,也负有过错,但相对来说,开门的人的过错比司机的过错要大,开门人要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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