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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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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二、本罪客观表现为:1、伪造国家证券;2、改造国家证券;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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