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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嫌疑人逃跑2009年5月9日夜间,被告人A伙同朱某、B(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北京市延庆县格兰山XX,撬开多户居民的地下室门锁,实施盗窃。次日晚,被告人A等一伙,再次来到格兰山XX,以相同手法盗窃地下室财物。经鉴定,被告人A等盗窃烟、酒为主的各类物品价值共计四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A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期间被告人A再度逃跑。后被抓获。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怎么处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A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盗窃罪从重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犯罪性质决定罪名,逃跑不够成另罪,除非从监狱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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