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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导致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异议不会必然的导致无效的状态,商标异议是商标还处在初步审定的阶段,如果公告期满了之...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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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异议答辩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异议的意思是: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得批准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 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暂停审查。解除原因后,应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体是否合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相关方面提出异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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