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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村干部不属于上述对象范围,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到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限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意外”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路中,受到机敏车意外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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