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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第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1、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确实限制了房地产的执行,即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生活所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出售或抵消债务。然而,这里的必要的住宅与人们常说的唯一的住宅有很大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2、然而,有几个例外。例如,你唯一的房子非常豪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为你保留一定数额的租金。另一个例子是,你所谓的唯一房子是你转让资产后唯一的房子。为了避免债务,你已经出售或转让了原来的房子。这是法院可以执行你唯一的房子。一般来说,唯一的房子不执行是一般的,执行是例外。扩展数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依法设定抵押房屋,被执行人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想依法设定抵押房屋,都不可见,被执行人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抵押资产为唯一住房就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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