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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一般不能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做出不同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更改,不能单方随意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
1、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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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说的有关政策是一个很模糊的条款,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政策不是法律,法律不是政策,但我个人认为,你这里的政策指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回到你们的实际情况,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为乙方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作事项,所以,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些所受到的损失,当然,乙方得举证。 向你们这种情况,乙方没有进场,损失是有限的,只是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而发生的一点支出,并且还得证明是为这个项目专门开支的。你不予赔偿,他们也没什么办法。
1、可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1、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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