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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以下原因之一所解散的,则需要进行清算: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2)股东...
首先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注销分公司,根据这个决议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这个是税务局内部文书,纳税人看不到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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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要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清算。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可以自行组织清算,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解散不需要清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营业执照吊销、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应当解散,前三个原因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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