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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收养须满足以下条件:前面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
隔代收养须满足以下条件: 前面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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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隔代收养是否受法律保护?收养中有时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较大。或者是亲属之间收养受辈分的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相称不太恰当,便以祖孙相称,形成所谓的隔代收养。我国收养法对隔代收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这一问题,并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D 二、三代以内亲属关系收养的条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一下条件的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隔代投靠的。因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子女的户口一般是跟随父或母一方落户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是新生儿的户口不可以单独隔代随祖辈落户。但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有一方的户口挂靠在祖辈名下的,孙子的户口可以投靠在祖辈的名下,并按照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手续进行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 3、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特别是有些夫妻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子女在上老时有照料生活而收养养孙,这样容易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应当禁止其代为收养。不过,如果确实收养人自己收养并有能力抚养养孙到成年,只是名义上让养孙称收养人的子女为父母的,则不应禁止。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以构成一个代际完整的家庭,而且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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