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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三日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
入所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对被决定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有无相关凭证: 1.新收容劳教人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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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发现劳教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级管理的;(三)监管民警没有对劳教人员实行直接管理的;(四)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戒具的;(五)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的;(六)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劳教人员的;(七)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八)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存在劳教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
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劳教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将劳教人员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填入《劳教检察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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