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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书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延期审理情形,影响审判进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受理后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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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听后,发现案件有需要延期审理的,有权做出延期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行政复议延期的原因: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申请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为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申请期限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予以延长: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一般社会个体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事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一般社会个体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社会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申请人的行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二是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重病,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进行阻挠等情况,致使管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申请权。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也应适当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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