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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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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司法机关、机构和有关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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