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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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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利用了他的信用卡对他人诈骗,并且还得到了一定数量的财物,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该怎么追究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并且顺利地得到财物,财物总的价值达到了五千元以上但是还不满足五万元的,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做出五年以下的刑期的决定或者拘役,同时要对这个进行罚款,罚款的钱数大概是在两万元到二十万之间。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顺利实施诈骗了,而且得到的财产总值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或者没有满足这个具体的钱数,但是此时这个行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情节,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判处五年到十年间的刑期,同时对这个人罚款,罚款金额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具体的钱数由法官依据案情决定。第三种情况,如果实施诈骗的人获得了五十万以上的不法巨款这个时候对于这个的处罚是要更为严重的,可以对这个人进行无期限关押或者是处十年以上有期限的刑期,同时罚款的金额也随之增加,可以对这个人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对这个人进行罚款。综上所述,对于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而且顺利得手的人所判处的刑罚主要是依据这个人最终依靠这个行为真正拿到手的财物价值的数额。数额大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重,数额小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小。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会对这个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进行考虑,如果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情节严重的,也不排除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怎么立案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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