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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保险证明书(原件)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表(原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办理流程:1、受理二、审核医疗转入人员参保信息3、初审医疗转入资料4、复审医疗转入资料5、医疗转入办理。
转移所需材料: 1、缴费职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1、《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处理流程:1、受理二、审核医疗转入人员的参保信息3、初审医疗转入资料4、复审医疗转入资料5、医疗转入办理费用:不收费电话查询:咨询电话:028-87706504投诉电话:028-8695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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