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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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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是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但任何权利的行使要合法,如果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甚至安全,则监护人要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要保护孩子不受伤害。建议,类似事件及时与学校沟通,与家人沟通,必要时向派出所反映,居委会反映,在没有确凿证据前,可以与前妻沟通,确有不当言行思想时,反映上述单位,要批评教育。
《》第XXX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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