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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工作日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申报。 2、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3、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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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用地红线图(包括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条件:以转让方式提供土地: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取得建设项目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3、取得计划条件通知书。以拨号方式提供土地:1、取得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批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除拨号方式提供土地和转让方式提供土地以外(包括临时用地):1、取得计划条件,根据计划条件的审查意见处理2、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批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3、审定的建设性详细计划(包括总平面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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