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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2023-0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因此,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可以向收养行为登记地或者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证机关受理后,将公证书副本寄往住所地公证处备案。所谓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分别向收养人住所地和被收养人住所地提出公证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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